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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相对的意义
作者:曹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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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相对的意义

    相对的意义不是从本章开始讲的,当我们论述均衡的各种形式、各种意义时,其实就是对均衡的相对性进行论述。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看均衡,就是均衡的相对性;对均衡从不同的意义上进行划分,就是均衡的相对性。‘均衡’是世界存在的道理,‘相对’是世界存在的形式。相对是现实的世界,是对‘均衡’大道理的细化,也就是说现实存在的事物各有各的道理,这种道理决定了事物的具体形式。相对的形式虽然可以无穷无尽的变化,但不管怎么变化它都要遵循均衡的原则。任何事物都是以‘相对’的形式存在着,也就是说,世界上存在的东西在形式上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存在的东西。

    相对不仅仅是对事物均衡的细化,而是对均衡的具体化,也就是对均衡的特有所指。

    从本章开始所阐释的是相对本身的含义,相对的各种形式。

    相对的含义

    相对的含义有:不平衡、间接、对立、矛盾、对比、不同、差异等。‘不平衡、间接、对立’是描述物质世界(自然界)存在性状的;‘矛盾’是描述人类社会存在性状的;‘对比、不同、差异’是描述主观世界存在性状的。均衡是整体、全部、运动地看世界,而相对是个体、部分、静止地看世界。从个体、部分看世界,就是从空间的具体位置部分地看世界,它是相对存在的;静止地看世界,就是在某一时刻或某一段时间看世界,它是相对存在的。就是说,当我们静止地看世界时,世界的存在形式是相对的;当世界不停地运动、变化下去,就整个世界存在的过程来看,世界才是均衡的。所以说,现实的、存在的世界都是相对的。

    相对本身也是一种均衡,它从表面形式看是一种对立、不平衡;相对的意义里有‘均衡’的含义,因为‘相对’不仅说明物质在形式对立、对应,而且说明对应的双方在量上相等;如果只有‘左’没有‘右’,这就是‘不相对’,当然也‘不均衡’,这种情况没有,既使有,它也要产生循环已达到均衡。相对可能是一种对称,但对称不等于均衡。

    相对的形式(维度)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对的形式在不断地变化、转变:左的变成右,右的变成左;前的变成后,后的变成前;好的变成坏,坏的变成好;等等,事物在不停地做着‘相对且均衡’意义的各种变化,当‘相对’的事物在作循环和周转时,就将事物维度达到或实现全部、绝对意义上的相对,这时相对就转变为均衡。所以,相对在本质上是均衡的,是一种质的均衡,是更深层次的、更广义的均衡;这就和前面所讲的横向平衡、纵向平衡,从广义的角度看,物质一直保持着横向平衡、纵向平衡。

    在相对的世界里,事物在形式上总是表现的不平衡、有差异,但是不管事物之间有多少不平衡,有多大的差异,但是总是存在着正反两方面的势均力敌,且互相变换;就像,一个存在的物质有左就有右,有好就有坏,有来就有往,并且在量上相等、彼此转化。所以说,相对是在形式上的不平衡,而在本质上是均衡的。均衡和相对在绝对意义上互相转化,就是说,绝对的均衡就转化为相对,绝对的相对就转化为均衡。

    ‘存在’在形式上是一种相对的存在,即使其不是对立的,它也应是有差异的;没有差异的存在和‘无’是同等意义的,没有差异的世界是直接的世界。因为没有差异,就没有比较,从认识论来讲,就不能认识。

    前面讲的‘均衡’一般指的是事物的量变的(形式上的)均衡,是指主观不变时看到的世界;而‘相对’是指事物的质变的(广义的)均衡,是指主观也在变化时看到、或者说是感觉到的世界,就是说,相对于不同的主观所看到的事物是不同的。量变是指其数量和形式的变化,这是在主观不变时看到的世界变化都是转化;质变是指其内容和本质的变化;它是相对于量变的一种更深层意义上的变;这种变虽然在本质上也是转化,但这种转化的结果要比‘均衡’下的结果复杂的多;这是一种在客观变化时主观也在变化所产生的更深层次的变化效果;这种变化的结果不像‘均衡’下的结果是唯一的、固定的,它的结果是多数的、变动的,它给人的感觉是变化莫测的。

    均衡本身既包括量的均衡,也包括质的均衡,也就是均衡本身包括相对。如前所述,量的均衡是指主观不变的情形下观察世界,也就是说,世界不管怎么相对而变化,但观察它的主体不动,这时有一定的标准来衡量变化大小;而相对部分所指的是其质(变)的均衡,也就是说,作为观察、体验世界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因这一变化而使以前观察的结果发生了变化,从而造成衡量变化的标准也发生了变化,这种主观变化造成了原初(主观不变的情形下)确定的认识和影响的效果发生变异。

    如‘均衡’里所说,事物的变化是事物受到影响本身的维度转化,就‘影响’来讲是影响的变化形式;而在‘相对’里,事物的变化是事物之间影响的效果的转变,是‘影响’作用于不同的个体产生的效果不同。质的均衡,就是相对,使世界的影响变成是一种互变、互动效应,或者说是一种联动效应。

    因为事物的量变和质变也是相对的,不能严格划分,所以对均衡和相对的划分也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量变或质变。

    相对性有时间上和空间上划分;也有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划分。前者划分是指相对于具体的时间和位置,是形式的划分;后者划分是指相对于多大范围和何种意义,是内容的划分。

    从认识论来讲,要确定一个认识(认识是一个影响所产生的信息作用于一个特定的主体所产生的效应),不但要确定认识的客体,而且要确定认识的主体。客体不同,认识不同;主体不同,认识也不同。所以,一个认识是主体和客体相对应形成的一个组合,这种组合是非常具体的。这和辩证法‘变化’的观点有相似之处,也就是说,世界是变化的,对某一事物的观点或认识也是变化的。

    从认识上,均衡性没有将世界划分为主体、客体,整个世界都是一体的,是统一的世界观;相对性将世界划分为主体、客体,这种划分因划分的形式不同而使主体见之于客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和差异,这就造成每个个体都有不同的世界观。

    相对性使物质变得复杂化、变异化、不确定化。

    存在的相对性

    存在在形式上,或者说在静止状态下的形式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存在的形式或者说性状是相对的。

    一方面,一个事物的存在,是以与之相对并均衡的其他事物的存在为条件。一事物必须相对于另一事物而存在,失去对方,本方也就消失了。事物的相对性不仅包括一事物要相对于其他事物而存在,而且对事物本身的各种定义也是相对其他事物的,如:大小、多少、高低、快慢等都是相对而言的。世界上不存在独立生存的事物,也不存在没有相对物的事物,事物只有在相对中才能确定它的存在,事物只有在相对的世界里才能确定它的维度。均衡本身就含有相对的意义,均衡就需要相对,没有相对何谈均衡?没有对方和谁搞均衡呢?

    另一方面,事物本身的存在形式是相对的。表现在,事物本身有左,就有右;有上,就有下;有前,就有后;有来,就有往;事物不分左右,不分上下,不分前后,那事物就浓缩成一个点。

    所以,‘相对’是事物存在的条件(相对于外部)、形式(事物本身);‘均衡’是事物存在的原则。

    世界上只有相对的存在,没有绝对的存在。物质不能独立存在就已经说明:物质是相对存在的。

    比如:物理世界的相对存在比较直观,正负电,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等;存在的一事物本身在形式上也是相对的,包括:上和下,左和右,大和小,多和少,好和坏,各种颜色等。人类社会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有了人才有了电视,电视以人类存在为条件;相反,没有电视就没有人了吗?回答应是,没有电视就没有看电视的人,没有看电视的人就没有电视。所以,电视必须与“看电视的人”相对应,且搞平衡,不能与全人类搞平衡。

    比如:有奴隶才会有奴隶主,没有奴隶就不会有奴隶主;同样,没有奴隶主就不会有奴隶。有喜欢接受马屁的人,就有喜欢拍马屁的人;同样,有喜欢拍马屁的人,就有喜欢接受马屁的人。相对的事物,互相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

    认识的不同,是因主观和客观变化造成的。‘均衡’里主要讲的是客观上的变化造成的认识的不同,讲‘均衡’是站在超脱于物质世界之外来看物质世界的运动和变化,这时的物质世界都是客观的、抽象的;‘相对’里主要讲的是主观上的变化造成认识的不同,讲‘相对’是站在物质世界的每一个个体上来看物质世界的运动变化,这时的物质世界都是主观的、具体的。‘均衡’是出世的世界观,‘相对’是入世的世界观。

    在意识领域里,每一种认识和理论也有其相对性(前面已经说过,认识是相对的),也就是说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错误的,换一个角度认识就不同了。

    理论之所以错误就是因为它以偏概全,或者用错了范畴,如果理论遵守了均衡的原则,就是理论与它的适用范围相对应、相平衡,那么理论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就是正确的。

    我们所存在的世界从形式上来讲,也是相对的,是间接的,因为我们的世界有左,就有右;有上,就有下;有前,就有后;有来,就有往;所以,存在是相对的。如果世界不分左右,不分上下,不分过去和未来,世界同样会收缩成一个点。

    均衡的相对性

    均衡性就是事物变化的规律性,规律性是描述事物变化的。均衡的相对性实质是规律的具体性。虽然事物的变化有规律性,但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律性,并且没有绝对相同的规律性,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规律性;当然,规律有相似性,这是均衡论所讲的,规律没有相似性就不成其为规律了,规律就是具有相同、相似的模式运动变化。规律会因具体情况不同,而表现不同,也就是说规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这就要求人们在运用规律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像流水线生产出的产品,看上去一模一样,它还是不完全一样的,它有合格品和次品的区分、有等级品的划分等等。

    均衡有其具体的确定性、规定性、联系性,离开了具体限制,任意找两个互不联系的事物,肯定不存在直接的均衡关系。仅仅简单地说‘均衡’,我们一定会举出与之相反的例子,一种没有限定的(相对的)均衡肯定是片面的。

    ‘均衡的形式’一章中已经讲了均衡的各种存在形式、状态,如讲到的‘均衡的适用范围,某种意义上的均衡’等各种均衡的形式,这些都是均衡的相对性。也就是说物质的‘均衡性’的相对性不是在本章开始讲的,因为均衡性不可能离开相对性。均衡的形式可能还有许多种,而且还可以对其进行各种划分、或细分,这是由它的相对性决定的。

    如‘均衡的形式’一章所讲:每一个现象都会对应着一个具体的均衡的形式,每一个具体的均衡的形式都有着不同的‘均衡的目的’和不同的‘不均衡的原因’,每一个具体的均衡的形式都反映着不同的道理。每一个具体的现象、每一个具体的事件都有具体的原因,虽然现象和事件都有其规律性,但规律性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在不同的原因促使下结果不同,这就是规律(均衡)的相对性。对规律性的分解,最终就能分解到单一的、独立的、具体的因果事件。也就是说,规律性实际上是对相似的、单一的事件的综合。

    所以,每说到具体的均衡(相对性)时一定是特有所指。我们可以通过事物间相对性推断均衡性;也可以通过事物间均衡性推断其相对性。均衡性的细化就是相对性,相对性的综合就是均衡性。也就是说,事物虽然都追求均衡(这是一个综合的、涵盖的目标),但具体到每一个事物,都有具体的追求均衡的原因和具体的目标,这些具体的原因和目标都是不尽相同的,有的还是相互矛盾的。

    均衡性和相对性是互相限制的关系。离开了具体的相对性,均衡性不成立;离开了具体的均衡性,相对性不成立,这就是我所说的‘均衡的范围’概念,没有一个确定的、适合的范围,均衡性(规律性)就是不成立的。两个互相联系的事物,有其特殊且具体的均衡和相对关系。均衡性和相对性呈反向限制关系。距离遥远的两事物,相互之间的均衡性低,则它们之间的相对性高。因为世界是一整体,其中的每个个体都是相互联系的(这是它的均衡性),只有联系的远近不同(这是它的相对性)。这里我们所说的均衡性就是事物的联系性,相对性就是事物的限定性(从某种意义、某种范围定义)。

    因为相对性的限制,均衡性有大有小,均衡性的大小是指物与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的大小。均衡性和相对性呈反向限制关系,表现在:相对性越小,就是事物之间越直接,事物之间的影响就越大;反之亦然。 前面说过,物与物之间的关系都是均衡,就是物与物之间的影响都是相互的,且均衡的;只有影响大小的区别,也就是只有相对性的区别。

    比如,你和你的亲戚之间往来比较密切,互相之间影响比较大,也就均衡性高;可这种高是相对于更远的人(如外国人)。可相对于你的家人来讲,亲戚不如家人更密切,家人和你的均衡性比亲戚更高。你和你的亲戚之间,这是相对性确定的一个关系;你们之间存在互相帮助、看望等,这是相对性确定均衡性(影响的均衡性)。

    如果你和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一个外国普通人)有均衡关系,那相对性是多大呢?那相对性就是——人类,你们两个都是人,都是人类社会的一分子,但关系并不密切。

    均衡或者说是规律性,有其适用范围,脱离了具体情况和环境,均衡就不适用,这就是均衡的相对性的意义。

    相对是物质追求均衡的原因,均衡是相对的物质追求的目的。相对是不断地否定自己,以达到均衡,所以我们看到的世界总是变化的。

    我为什么一再讨论均衡性和相对性的关系呢?因为我们所在的世界是一元的、统一的、彼此相关的,是互动的;物质之间时都是有联系的、是相互影响的,只有关系的远近不同、影响大小不同。相互的关系既是相对性,相互的影响就是均衡性。

    均衡的相对性还可以理解为,相对于一个物质,均衡只有部分的均衡和瞬间的均衡,相对于物质存在全部则是不均衡的。

    影响的相对性

    均衡论讲的相联系的物体之间影响是相互的、均衡的,这只是在两物体的位置相互不变动的前提下的情景。如果二者的是间接的、相互变动的,影响所产生的效果就会发生差异,靠得越近,双方影响强度越大,靠近的速度越快影响的频率就逐渐增加;离得越远,双方影响的强度就越小,离开的速度越快,影响的频率就逐渐降低。

    影响和影响效果是不同的,一个影响作用于不同的个体或变动的个体都会造成不同的效果。相联系的两个物体之间影响虽然是相互的、均衡的,但影响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如,拿拳头打别人的腹部,双方虽然都痛,但痛的效果不一样。

    虽然影响是由物质发出的,但它一经发出就不能受发出它的物质的控制(对于人来讲可以用另一种影响去调整或补救以前的影响),影响以其固有的方式运动、变化着;所以,影响可脱离其发出母体而单独的存在,单独的递变,单独地发挥作用。因为影响是脱离物质单独存在的,所以他对其他物体的影响的效果有相对性,就是说,与接受影响的物体的存在状态相关。物质世界里充斥的影响,对于个体来讲可以逃脱、躲避一种影响,却不能逃避所有影响;或者说,逃脱了一种影响却增加了另一种影响。所以在相对的世界里所得和所失也是相等的、均衡的,只有相对的得与失,只有某种意义上的得与失。

    这个问题从社会意义上来讲,就是人根本不能逃避矛盾、斗争以及风险,只能是逃避了一种风险,另外一种风险又产生了,也就是矛盾只是转化了一种形式;因此世界上就不存在‘世外桃源’。

    前面所说的反时间(相对的时间),就是指相对于某一物体的时间,因为相对于某一物体的影响有先后,另外一物体沿影响的运动方向的运动速度超过影响的的运动速度,则摆脱了现实的影响,反而受到以前的影响。如果方向相反,就会受影响的强度和频率增加。这就是因具体的接受影响的物体不同造成的影响的相对性。

    一个影响以其自有、特有的形式运动变化着;它在不受其他影响的情况下,形式是不会改变的(但强度会改变,实际是时空的转变),但接受影响者主观的变化也会使影响所产生的效果改变。就像别人打你,如果你向后躲的情况下,就打的轻一些;如果你向前冲时,就会打得重一些。

    这就是说,一个影响所产生的效果的大小、形式,与接受影响的物体的存在形式、大小、状态有关。一个物体发出的影响大小、形式,与该物体的运行状况等本身因素有关,但影响一经发出就不会再受发出物体的控制。一个影响的变化和作用,与所经历的环境无关,但可与其它影响能产生综合。

    在思维逻辑中,如果把一个影响看作引起事件的一个因素的话,这个因素是起单独作用的,而一个事件可能是众多因素影响的结果,但这个结果是综合的,每一个因素都会有与之对应的、独立的结果的一部分。

    变化的相对性

    从一定意义上讲其是变了,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讲其又未变;相对于此物变了,相对另一物未变。这就是相对的‘变’与‘不变’。

    如何确定‘变’与‘不变’?这就需要你首先确定从哪种角度,哪种意义是上看问题、看事物;然后才能确定其是‘变’还是‘不变’,这也是变化的相对性。这就是说,你在看待‘变化’这个问题时,不但要确定客体,还要确定主体;不但要确定空间,还要确定时间。任何一种条件的变化,都会有具体的含义,都会产生描述的变化。笼统地描述,就会产生模糊的变化;详细的描述,就会产生精细的变化。

    如果有人问我“你认为世界是变化的呢?还是不变的呢?”,那我就要求你为我提供这个问题是在占在什么角度、从多大范围、从哪种意义上来说。没有标准,就是没有相对,则形不成判断。“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条河流”与“世界上没有相同的同一条河流”都是对的,前提条件是看待它们相对于所适当的角度。“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条河流”这是笼统的理解,如果有人说‘这条河很像我们家乡的河’,就说明有相同的两条河,问题在于你如何定义‘相同的’到什么程度;如果定义到‘为了区分各条河流’的程度,就是‘没有相同的两条河流’。为什么说“世界上没有相同的同一条河流”也是对的呢?因为河流的水是流动的,是对两岸有冲刷的,一秒前的河流和一秒后的河流不完全相同,既然不完全相同,就说明不是一条河流,所以,这句话也是对的。问题还是在于你如何定义‘相同的’这个概念。

    你要站在个体角度上看,世界在不停地变化;站在宇宙的角度上,世界不变。模糊地、抽象地看世界就是均衡的、不变的;细致地、具体地看世界就是相对的或是不均衡的。这是两个极端。

    比如一个人,昨天和今天同是这个人,同是一个人,在别人眼里他未变;但在自己眼里他不是昨天的他了,他已经变了,因为他老了。这就是所谓的‘变’定义在什么程度、定义在什么角度。这就是‘变’的相对性。

    如前所说,不平衡是物质变化的原因,平衡则是物质变化的目的。平衡有其特指,就是平衡有其相对性(从一种意义上看是平衡的,从另一种意义上看是不平衡的),因物质平衡的趋势所引起的‘变化’也有其相对性,故而,作为变化的原因和目的也有其相对性。也就是说,相对于‘不同的变化’才会有与其相对应的‘不均衡的原因和均衡的目的’。‘均衡’里所描述的不同均衡的形式,其实也是在描述各种变化的原因和目的;就是,从不同的‘均衡的形式’中寻找变化的原因和目的。

    均衡的相对性是指‘均衡’具有特定意义上的规定性。匀速直线运动可以看为是均衡的,也可以看为不均衡的;变速运动可以看为是均衡的,也可以看为不均衡的,如圆周运动就是变速运动,圆周运动可以看为是均衡的,也可以看为不均衡的;因为,所谓均衡是有相对意义的、也就是有相对性的,前者是指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均衡的、从另一种意义上看是不均衡的;后者是指相对于不同的个体可能是均衡的、也可能是不均衡的。所以,有不同定义的‘变化’就有与之相对应的‘不均衡的原因’和‘均衡的目的’。

    直线加速运动是由于运动方向的力的原因,圆周运动是由于向心力的原因;它们都有一个向受力方向追求平衡的目的。直线加速运动可以看成是均衡的,也可以看成是不均衡的;圆周运动可以看成是均衡的,也可以看成是不均衡的。这要看‘均衡’定义在什么程度、以什么角度来看。这就是均衡的相对性的意义。当一种被视为‘均衡’的事物发生变化时,那它一定有使之发生变化的原因,而且这个原因与变化是相对应的。

    当把物体直线加速运动可以看成是均衡的,当它改成圆周运动时就是不均衡的,就是变化了;当把物体圆周运动可以看成是均衡的,当它改成直线运动时就是不均衡的,就是变化了。这就是‘均衡’和‘变化’的相对性。

    主观和客观

    我这里总是说,‘相对’是因主观的变化造成的,那主观是什么?主观可以是任意一点或一物,只要你定义了主观,那么其余的就都是客观,所以主观和客观是相对的;在这里,主观不单纯的指人的主观。在相对的世界里,主观总是以各种形式变动的,客观也是在以各种方式转变着,它们之间的互动使客观影响发生作用的效果也在变动;所以,一种影响发生作用的效果是非常具体的、唯一的、特别的一组组合效果;这就产生了客观事物的唯一性,也就是说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两个事物,这与前面‘一元论’得到的结论是相同的。

    客观事物的唯一性也说明了具体的‘均衡’或者说‘规律’都是不相同的,它们具有唯一性、具体性、特殊性(当然,它们共性是有的,这在‘均衡’里已经强调过了),从这里得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的情况’没有绝对的相同,‘具体的方法’就不能完全的相同;这也是均衡的具体性(相对性),具体的方法要适合于具体的情况,具体的情况是不断变化的,所使用的方法也要随之而变。

    这里有一个主观能动性的问题,就是我们所学习的都是有规律性的东西,是经验的东西,而我们面对的都是已经改变了的具体情况;所以学习不能完全代替实践,任何一项工作都要依靠实际经验来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

    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和客观,没有具体划分界限。只要以一方为主观,其以外的就都是客观,不管它有多么庞大或渺小。这样我们描述客观事物就可以任何事物为基点,形成一定的描述对比关系。

    这实际上是二分法,就是用各种方式将世界划分为‘主观’和‘客观’两部分。‘相对性’就是描述主观变动时世界是什么样子的,是对世界的具体化。为什么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方式和结果非常多,就是因为对世界划分为主观和客观的方法和界限非常多,可以说有无限多种划分方法;同时,主观的变化也是认识结果不同的原因。

    只有在意识领域,主观以‘人的思维、思想’为唯一主体,把人的思维以外的叫客观世界。思维就是表示人的精神,这样有别于物质世界,这样‘思维’就抛弃了其依附的载体(人的身体),成了‘独立于’物质世界之外的精神世界(原则上是不能独立的,只有特殊意义上的独立)。

    现实世界中,客观是不断变化的,主观也是不断变化的,让客观适应主观是实现均衡的方式,让主观适应客观也是实现均衡的方式。主观的变动性更容易造成对世界的看法的变动性,就是更容易将世界看成是不均衡的、变化的、相对的。

    相对的道理

    “道可道,非常道”是说,道理或者说是规律、方法是可以描述的,是可以认识的,但没有一成不变的道理,也没有在任何地方都适用的道理。“名可名,非常名”是说,对事物的性状是可以认识的、描述的,但描述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道理就是事物的规律性、均衡性在意识领域的反映,规律性都是对于一部分的事物而成立的,或者说是适用的;也就是说道理也是在特定情况下是正确的,不管我们讲什么道理,我们都能举出与之相反的例子来驳倒它,这就是道理的相对性,这和辩证法的来源有相似之处。当然,用一种特殊的例子来驳倒大体适用的道理,这种方法本身是错误的;这种方法本身也是以偏概全,因为它是全盘否定,与全盘肯定有着相同的错误,它们都是以偏概全,它们都不符合‘道理和它的适用范围的均衡’的原则。

    我们的前人给我们留下许多有道理的格言警句,这些话我们要‘相对’着听,也就是说不要把它绝对化;绝对化了就会犯错误。

    同一理论,在不同人的眼里,在不同的条件下,在不同的时代都有不同的适用性。道理也是相对的,当你讲道理时,一定要把其适用性一同讲上,否则很容易导致受讲者以偏概全;也就是说,讲科学规律一定要将它的适用性讲上。

    社会是复杂的,社会上的人形形色色、林林总总,同一事件在不同的人眼里产生不同的看法。各人有各人的成长历程、环境、条件、学识等。人所接受的全部信息的差异,造成人看问题的差异。

    人与人之间的共同之处,这是我在“均衡论”主要讲的东西。这里讲到了人与人的不同,并且人与人之间大相径庭,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对性或叫差异性。

    正如前面所说的,既然大家、所有人都追求均衡(包括公平、正义),岂不所有人都是好人,或说是正常人,那怎么还有人当强盗?正象上面所说的,因这些人生活经历、所处的环境不同,已经使他的心灵扭曲了,‘公平’在他们的眼里就不和普通人一样了。就像一个人眼睛斜了,他不能将世界看正;就像一个乞丐看别人都是富人;饥饿的人认为抢劫也是合理的。相反,一个人从出生就处在和平优越环境里,他会有很高尚的情操,他讨厌争斗。一般来讲,和平优越环境生活的人情操比较高一些,像红楼梦里的贾宝玉,他会很慷慨大方、怜贫惜老,但鄙夷那些卑躬屈节的人,他同样不会正视贫穷人的所作所为,比如:小气,偷盗,欺负弱小,斤斤计较。

    当然,人在后天的经历中会自然的调整以往的看法,人不是生而知之者,现实的境遇和阅历自然会改变先前的看法,意识的调整是必然的。

    所以说,先天的条件和环境决定的一个人初始的对世界的看法和处事态度,那是自然的;后天的环境和经历所造就的看法和处事态度,则是必然的。

    辩证法就是讲的一种相对的道理,辩证的本质就是‘相对’;辩证就是主观的变动,在主观变动的情况下,我们所讲的道理的含义也是变动的(就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相对的道理和相对的均衡一样,都是讲得相对于一个个体的均衡性,它也符合均衡的原理,只不过这个道理只相对于一个个体是成立的、是均衡的,这就是相对的均衡的具体性。

    反对绝对化

    相对的观点是认为世界是‘相对的存在’,没有绝对的存在。一种认识和判断,都不能用绝对来描述,或者说‘绝对’本身就是一种相对。‘绝对’是对自身的否定,比如说“这个瓜绝对好”,你是指的甜嘛?可有人不喜欢甜;你是指的脆嘛?可有人不喜欢脆;怎么能说绝对好呢;“都是好人”,好人和坏人是相对的,没有坏人怎么能有好人。

    相对是世界存在的形式,没有绝对存在的东西。没有了差别、没有了相对,世界同样会挤成一个点。因为世界没有左右、上下之分,没有前后之分,没有了差别,只能回复到原始的一点存在形态。

    既然是相对的,并且没有绝对的东西,就说明世界上没有绝对相同的东西或事物。那么人对世界的看法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就不能绝对的相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是‘相对’的世界观推导出的方法论。

    就个人而言,每个人都有与别人不同的环境和条件,对于每个人的事业,你就不能绝对地说“应该怎么,怎么做是对的”,不能将别人成功的经验模式化、绝对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来认识事物,以处理面对的事务;别人的经验只能拿来参考(这是均衡论中‘相同、相似性’得出的结论)。

    我们看问题为什么总提“相对”的概念呢?就是要求我们在看问题时要相对化,也就是具体化,这样才会使我们看问题更清楚一些、处理问题的方法更适用一些。承认‘相对’就要承认‘差别’,即是相同的事物,也是有差别的;有差别,就有具体情况,因此,应用规律时就不能生搬硬套。比如:相对于每个人都有与别人不同的环境和条件、经历,所以,我们做事情就不能将别人的成功模式硬套在自己的特殊环境和条件上。

    提出一种绝对的判断本身就是错误的,绝对的静止和绝对的运动都是不存在的;绝对的相同和绝对的不同也都是不存在的。每种判断都有其相对的意义。反对绝对化也是反对走向另一极端,如前面说法的另一极端“这个瓜绝对不好”,“都是坏人”。

    ‘均衡’部分里主要讲的是事物的规律性,而且把规律讲到了极致—均衡;‘相对’部分主要讲规律的具体性,具体到极致的一事件(某一影响及其效果)的唯一性—相对。所以,规律性是可以不断地分解的,分解到最终就是具体的事件了,事件具有唯一性。

    事件的共性就是规律性,规律的共性就是均衡性;均衡的具体性就是规律性,规律的具体性就是相对性。大的规律可以涵盖小的规律,规律的最终划分就是事件的唯一性。

    如图:

    ……

    均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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