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相对的形式
作者:曹从容
第七章 相对的形式
‘均衡的形式’是在主观不变的情况下,对均衡的形式的划分;‘相对的形式’是在主观变动的情况下,对均衡的划分。前者看到的事物的形式虽然有差别,但都是均衡的;后者看到的事物的本质是均衡的,形式上却都是相对的。事物的本质是均衡的,但这种均衡是相对的;对于同一均衡,主观不同均衡产生的反映和效果也不同;也就是说,单一的现象对应着一组单独的平衡形式。
客观事物是变化的,认识这种变化就很不容易;再加上主观的变化,这种叠加的变化效果使事物的变化变得神秘莫测。相对的形式可以有以下方面:
失衡反应
当我们把世界看成是相对的,世界的一切运动变化就都可以看成是失衡反应,相对就是不同或不均衡,就是失衡。失衡的物质为了追求平衡而运动变化,这就是失衡反应。失衡反应产生运动变化,产生现象,这些运动变化、现象就是影响。
现实存在的物质世界是相对的或者说是有差异的,而物质世界里的物质又是有均衡的本性的,所以它肯定要做追求均衡的运动和变化;在物质追求均衡的过程当中,物质相对的本性又造就了另外一种不平衡或叫相对,从而使物质不断地运动变化下去。这样,使所有的物质都处于这种失衡反应当中。
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则意味着任何事物都有正、负相对的两部分,这两部分都以对方为平衡点进行追求均衡的运动,这种追求均衡的运动的惯性又使事物越过中间点,从而造成新的不平衡,从而使运动不断进行下去。惯性是因为互以对方为平衡点,而不是以中间点作为平衡点,而以对方为平衡点是因为时空差造成的。
相对的物质都以对方为平衡点,也就是以对方为中心,运动的结果是他们都越过总体的中心,产生了新的不平衡,产生了新的平衡点。造成这种不断有新的,而且是以对方为目标的平衡点的原因,是因为物质都有的主观性(主观平衡),它使每个不平衡的物质都产生时空差。
把世界运动变化都看成失衡反应,也应该是符合实际的。这就是我们变换了看问题的角度,就像我们前面把世界看成是均衡的一样,把世界看成都是不平衡也对。世界也有相对性,也就是世界有不平衡性,它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原因;相对性就是相对于不同的主体或角度看问题,结果是不同的,这就是世界差异性。
失衡反应(影响)起作用的条件是事物之间有关联,失衡是在直接联系的事物间传播的。失衡(影响)的传播是一连串的,就是影响是由物转物的。直接的影响影响不减少,间接的影响的强度是递减的。较小的影响就是量上的影响,较大的影响就是质的影响;同样,失衡的传播不仅在量上,而且在质上。也就是说,直接的影响对事物具有本质的作用,容易使影响产生作用,再有就是强烈的影响对事物也有本质的作用。事物就是被周围的影响塑造出来具体的形象。比如一个人性格的形成会受其周围的人的影响,也会受较大事件的影响。
失衡反应(影响)向外传递时,量大的地方向量小的地方传播;而且,在结构不同、组成不同的事物之间相互传播。如,盐分在水中扩散,知识在人间传播。
一切运动变化都是失衡反应。一般保持相对平衡的失衡反应,就是失衡反应的量变,这时平衡系统还存在;有些本是相对平衡的系统,当失衡反应不能保证这种相对平衡的系统继续保持相对平衡时,这就是失衡反应的质变或叫质变的失衡反应。
质变的失衡反应是对相对平衡系统的彻底破坏。人得病就是人的一种量变失衡反应,人某一个器官或系统出了问题就会造成人的整体不协调,这就是病态。人通过吃药等手段把失调的地方调整过来,就是治病;调整不过来的就病死了,就是质变的失衡反应。感冒、过敏是人体自律系统为适应环境对本身调整过激,是一种过激反应;癌症是人体自律系统为适应环境对本身调整陷入恶性循环,不能自拔,这是一种造成质变的过激反应。
有影响就会有变化,影响的大小决定变化的大小,积小变化为大变化是一种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相对于不同的主体,量变和质变的定义不同,也就是说量变和质变的定义是有相对性的。相对于‘一个动物’,因不能适应环境死掉了,是质变;而‘这个动物’的死相对于它的种群的进化只是量变,动物种群的进化是以大量的动物死亡积累造成质变(生物器官功能的变异)的。
矛盾
客观自然的物质世界存在不平衡和对立,它在人类社会的表现就是‘矛盾’。矛盾产生于平等的主体之间,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明‘人与人之间在本质上是平等的’;不平等的事物之间有从属关系,主被动关系,比如人与他的一条腿就是从属关系。
在人类社会,不同的主体(人)或变动的主体对同一客体进行认识时产生了认识上的不同或差异,这就是相对的认识。主体是变动的,客体也是变动的,这种情况下对事物的描述就复杂起来,造成描述的结果也是变动的。当主体的变动造成认识上的对立,这就是认识上的矛盾。
因为主观的变动,而使对某一事物的看法在不同的主观立场上产生了不同,这就是矛盾;当这种看法是相对立的或差异很大时,就产生了对立矛盾。对于公平也一样,你认为公平的,到了另一个人的眼里就可能变成不公平的。就像博弈的两个人来讲,你的正确,就是我的错误。这些也是认识上的矛盾。
不同的主体或变动的主体同是为了追求平衡,但客体(或者说是目标)却是同一个,但主体却两个以上,不可能同时满足各主体的平衡,这就产生了规律上的(均衡)矛盾。认识上的差异或叫片面性,造成人心理上的不平衡是不同方向的,造成人心理上的反应是相互矛盾的,这种心理矛盾造成人在目的上、行为上相互矛盾。表现在交易上,都认为自己应该多得少付,都认为自己的产品物超所值,权衡、斗争的结果,最终都觉得合适才能成交。
正如前述,平衡是相对的,对你是均衡的,对别人可能就是不均衡的,这就是矛盾。只有一个人的饭,来了两个人,让两个人都吃饱不可能,在没有别的办法的情况下,只能由两人斗争来决定生存了。这是规律(均衡)上的矛盾。
‘均衡’里讲过,内部平衡求之不得,只能由外部或更宏观的平衡来解决。 内部产生矛盾不能解决,交由外部来解决,最终矛盾双方产生不平衡后,优势的一方取胜。现实中的矛盾只是暂时的,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是相对的一种形式,是存在的平等的个体之间存在的一种相对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对于矛盾对立且斗争的双方,一方的错误是另一方取胜的原因,这是斗争的方法论。平衡的双方本来势均力敌,这就需要比较谁犯的错误更多、更大。不平衡的双方,犯错误不是主要因素,是影响因素,因为一方已经有胜过另一方的优势,当然,优势的一方犯的错误太多了也会导致另一方取胜。
矛盾一般产生于平等的主体之间,也就是说,只有将双方视为平等的主体时,双方才是矛盾的关系;它是相对于从属关系而言的。人类社会一般都是视为平等的主体,才会有矛盾的关系,其他的物质存在多数不是平等的关系。解决矛盾需要大于矛盾着的主体的、更宏观的、更本质的均衡规律性发挥作用。
‘正反两方面’是相对的最基本形式
既然事物就其本身存在的方式是相对的,并且相对的两极之间是递变的,那么任何事物都可以从两极之间的平衡点处划分为正反两个方面。正反两方面是相互依存的,失去对方本方也不存在了。这实际上也是‘二分法’。
使用‘二分法’对事物的划分,最容易看出物质的最基本的性质‘均衡性’和‘相对性’,因为二者之间,既是均衡的,又是相对的。
任何事物都可以在形式上划分为正反两方面,从这里你可体会到事物存在的最直观的相对性。这是对事物进行的最简单的划分,是对事物最初步的认识。复杂认识是从初步认识开始的。你要认识事物首先要从‘二分法’做起,要分清事物的上下、左右、前后;你必须首先分清正反两部分或者说是左右两部分;在此基础上你才能对事物进行详细划分,确定某一部分究竟是左中左,还是右中右,还是其他形式。‘二分法’是认识事物的最基本的形式。
正反两方面划分是相对性的初步,以后的划分是相对性的细化。对所属的下级部分的认识,还可以用此方法,就是延伸的二分法。上面说过‘任何事物都可以在形式上划分为正反两方面’,所属的部分仍然可以划分为正反两方面,因此,将经过初次划分的事物的两部分,分别在有‘两分法’进行划分;这样一直划分下去,直到找到你需要的那部分,按照它的包含关系找到、或确定它的位置。
从客观上来讲,不管客观事物怎么发展变化,它总是表现为相对的两面性,它总是有相对的两部分组成的。从主观上来讲,不管主观怎么变化,客观事物从整体上总是表现为相对的两面性。只有客观事物和主观在相对的影响的效果上,有时表现为片面性、单面性,也就是说,这种单纯的片面的影响实际上只是在事物之间的一点刻的影响效果。当对事物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观察时,它必定要分成相对的两部分。
‘二分法’是认识事物、分析事物最简便的方法。
次序是存在的形式
存在的事物本身的形式是相对的,也是间接的;相对的不等于说事物只有两极,不是说只有相对的两个点。两极之间的变化是逐渐的,是递变的,如同事物变化的继起性,由事物的一端到另一端也是继起、递变过程;不是由一端立即转化成另一端,中间没有过程的直接转变。
事物这种次序性说明了事物存在本身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不是事物本身正反部分的截然相反,而是各部分之间的差别,实际上也是说事物是一种有‘差别’的存在。
有了事物的次序性就可以更详细的对事物进行划分,可以更准确的描述事物。一个事物的性质不能完全代表事物组成部分的性质,要对事物的部分进行描述,就需要准确的确定部分的详细位置,这就需要描述事物的次序。
相对的认识事物就是要将事物进行分解细化,这样对事物的把握才能更准确。
这种方法不同于‘二分法’,实际上是‘次序法’,就是将事物排序。如:1,2,3,4,5,6,7,8,…。有了次序,就可以比较事物的间接程度,也就是说,在间接的世界里也不是间接的事物的间接量是相同的,也就是说,间接有程度的不同。
‘二分法’更接近性质的划分,‘次序法’更接近数量的划分。
次序可以分为:空间次序和时间次序。前者是上下左右的次序,后者是‘古往今来、前赴后继’的次序。
有了事物的次序性,才有了事物性相对性的比较,所以在相对的世界里才会有相对的直接,有了范围大小的比较。事物的次序性是事物比较的前提,是事物量化的基础。对于均衡的分类,对于事物的分类,都与世界是有次序的存在有关。
简单的世界
古人说“一阴一阳之谓道”,就是说“道理是什么?就是一阴一阳”。这里既包括了均衡,也包括了相对。也就是说,如果简单的对世界描述,就是‘一阴一阳’。就是把世界划分为相对的两部分,这就是对世界或对任何事物最简单的看法。
‘真理是朴素的’,这句话说明,并不是真理越‘真’,就越复杂、越难懂。真理本身并不复杂、难懂,只是我们运用真理时,客观世界的环境、主观的条件非常复杂,而使真理的运用变得复杂起来;也就是说真理的相对性复杂,真理本身不复杂。古人不一定比我们高明,但比我们朴素,这就是‘为什么古人所提出的一些观点一直起作用’的原因。
同样,均衡的道理不复杂,也不难懂;当均衡的道理运用到相对的世界里时,是相对的世界将它变得复杂起来。每一个存在、每一个事件、每一个现象都有它的道理,这就是均衡被分解到了一个具体存在的事物身上的一个具体表现。而每一个具体存在的事物身上的每一个具体表现却都不能相同,均衡的道理就很难体现出来。当我们懂得了均衡的道理后,我们就可能将相对的、复杂的世界进行简单化处理。简单的方法适合于均衡的正道,不是均衡的正道不能使用简单的方法。
世界是复杂的,但我们看待世界、我们改造世界,却不能复杂化;就是说,复杂的事情要从简单做起。就像数学的二进制,二进制虽然简单却能表示所有的数和运算。所有的运算都可转化成对‘1’运算,就使复杂的运算简单化。根据需要定义‘1’,也是简单化的方法,一个苹果是‘1’,一个星球也是‘1’,这就是人类使用量词的意义。
使用二进制传递信息也是最简单的。用‘有’表示‘1’用‘无’表示‘0’,这样既节约能量,又减少辐射,因为只有‘有’是有信号,需要能量,信号‘无’就不需要能量了。
用最简单的办法对付最复杂的事情,不失为最好的办法。如人们所说的“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也就是指的这个道理。这只有人在“正”的立场上,才是适用的,邪不压正嘛!在斜的立场上就不适用。比如:偷东西总走一条道,日久了还会不被抓到?相反,不偷东西总走一条道,则无什么忧虑。
纯朴无欺的环境能使每个人收益,而互不信任、互相欺骗的环境造成人与人之间互相防范,则使每个人疲于奔命;所以,不走正道只能使问题复杂化。一般来讲,做坏事的人办法多,因为什么?因为他不得不多,办法少了就容易被抓住,这是被公平的原则逼的。‘巧言令色鲜亦仁’,喜欢花言巧语、言过其实的人很少是‘仁’的啊,‘仁者爱人’,仁可以理解为公平(‘爱人’的人才会讲究公平)。
相对的描述
描述者和被描述者之间是平衡且相对的关系,它们之间组成一个描述;描述本身是相对(对比)的关系。一个知识就是一个特定的描述。知识有规律性的认识,一个规律性的认识实际上也是一个描述,这个描述是相对于它的适用范围而言的。
均衡里的描述是没有主观因素的,就是说,被描述者和基准(基点和标准)组成一个描述,而‘相对的描述’又增加了一个因素,就是主观(描述者),它的变动和变化影响着描述的结果和效果。主观的变化可以造成变化在维度方面的叠加效果,因为主观也可以作为另一个描述的三要素(主观,被描述者,基准)而存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建立起任意两事物的关联关系。
当世界被划分成主观和客观,而主观要对见之于客观的认识进行描述时,就产生了相对的描述。在相对的描述过程中,除了要有主观(描述者)和客观(被描述者)这两个因素外,还要有描述所需要的标准或基点。当然,有时主观(描述者)也可以当作标准或基点,比如,‘比我好,比我强’,就是以主观为基点和标准的比较。
描述一事物必须有另一事物作为标准或基点,没有这个标准或基点描述事物,就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没有意义的。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使用相对的方法才能描述事物,没有其他的方法。即使文学上的比喻、比拟、夸张等都是相对的描述。
相对的描述就是一种比较的描述,首先要选择固定的标准或基点。一般情况是,用已知的描述未知的,用以有的描述未有的。
常说的,如大小,人比猫狗大,比大象小;一个物体分左右,你可能在其左之左、右之右;这些都是一些性质或形式上的对比。
数学里抽象地描述也是一种比较,只是比较的方式不同。数学里抽象的数字自然数和小数,好像只是数量,没有比较;实际上它们都是与‘1’的比较,10表示有10个‘1’,0.1表示有1/10个‘1’。其它的各种比率都有明显的比较。数学也可描述‘相对的描述’,就是使用变化描述的维度的方式。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这是描述的应用。笼统地说一事物是如何、如何的,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衡量一事物必须有立场、基点、标准,有了这些才使相对的描述有意义,才有区分物质的性质和数量可能。
均衡对物质的维度的定义就是一种描述,从不同的立场、标准、基点来描述一个事物所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其中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描述发生变化,这也是主观对客观认识的相对性。比如说‘到A地有多远?’,如果说:从B地出发,B就是基点;坐汽车,汽车就是标准;描述之一事件的是我,我就是立场。
人对事物的认识或描述,有量化的有非量化的。量化的认识是具体的、精细的;非量化的认识是性质的、笼统的。
人必须将描述首先标准化,然后量化,才能比较出物质之间的具体差异。量词就是人对描述标准化的结果。人们所用的量词,使用固定标准的对比,是为了实现描述的具体化、精确化。量化的对比比较精确,避免了形式上的对比的笼统。数学上的运算是抽象的,就是不考虑标准化前提下的计算,就是说,数学的计算都是标准化的东西。
相对逻辑
相对的逻辑是主观变动的逻辑,它可能将前面均衡的逻辑结果和结论异化。均衡逻辑是在主观不变的情形下思维的规律,如形式逻辑、数理逻辑;相对逻辑是在主观变化的情形的思维规律。
相对的逻辑也属于均衡的逻辑,它是更本质的均衡的逻辑;这种逻辑从本质上来讲是相对于主观而成立的,是适合于主观的,所以说它也是均衡的。比如:一个人应该做什么事者对应于它是什么人(包括思维模式),是相适合的,是均衡的。如果一个坏人,他还经常做好事,那他还是坏人吗?。相对的逻辑就是在思维里面的相对的均衡。
相对逻辑是指变换不同主体、站在不同角度、使用不同方法看问题得出的结论有差异;同一推理的结果,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它的正确性有差异。如果说均衡的逻辑是客观变动的逻辑,而相对逻辑是主观变动的逻辑。这就象使用摄像机拍录像,均衡的逻辑是摄像机不动时见到的世界;相对的逻辑是在摄像机变动的情况下见到的世界。相对逻辑包括辩证逻辑。相对逻辑产生的结果有多种,就是因为它是主体变化。它可导致一种相对的世界观。
辩证逻辑是对相对逻辑一种模糊的解释,它只是说,通过辩论说明对方的错误之处,却没有说明相对逻辑的本质是‘相对’,是主观变动的逻辑。
相对逻辑似乎只存在于像人类这种高级动物的思维里(因为只有人类才能应用它),它的推导结论有时相反,却都是对的,因为他的结论是变动的。就像古代人所说的“虚虚实实,真真假假”“实则实之,虚则虚之”“真就是假,假就是真” “错了就是对了,对了就是错了” 。就象打麻将,有时你认为打对了,却别人和了;有时你认为打错了,自己却和了。这是博弈,博弈的要求是‘不按对方的逻辑去行事’。博弈是矛盾和斗争的双方所使用的逻辑,对于对方是正确的,对于本方就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一般表现在,客体只有一个,而主体却不止一个,这时主体见之于客体的认识就发生了差异或矛盾,并且调和不了。
所以,相对的逻辑承认认识、看法差异性,即使对同一客体。
相对的逻辑的形式变换包括:主体的变换,主体的变动,不同的意义,时空的变动等形式:
①主体的变换,就是主体换了,原主体的结论就变化了。如,不同的人对同一人的评价是不一样的。
②主体的变动,同一主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会不一致。如,年轻时的一个人和他年龄大时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不一致。
③不同的意义,同一人对同一事物从不同意义上的看法有时出现矛盾,如,吃一堑长一智,犯了错误看上去好像是一件坏事,从另一种意义上看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它可以防止我们以后犯同类错误;相反,从不犯错误的人倒是很危险的,它似乎预示着这个人将来会犯一个大的错误。从一种角度看是对于某个人有利的东西,从另外一种角度看就可能是不利的东西;有利的因素增长的同时,不利的因素也在增长。
④时空的变动,同一事件在不同时代对其评价是不一致的,当时看似合理的,后来就觉得不合理了。正确和错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相对于同一主体;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动,正确的可能变为错误的,错误的可能变为正确的。因为人也是物质的,它不能超脱客观环境的约束和制约,他只能按照他认为正确的去行事,客观上是否正确的,他无所知。人是生存于物质之内,而不是生存于物质之外,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他必然要做的,人所做的一切都是凭自己的感觉去行事的。
相对逻辑与数理逻辑、形式逻辑关系
相对逻辑(辩证逻辑)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或者多种结论;而数理逻辑与形式逻辑结论只是唯一的或是同性的。
数理逻辑和形式逻辑是客观的、均衡的逻辑,因为这是主观不变的情况下我们所见到的世界,不管世界怎么变化,主观不能变,这时物质世界还有一定的确定性。所谓主观不变,相对于人类来讲,也就是没有人为的因素干扰。数理逻辑和形式逻辑在人类社会上是理想化、抽象化、绝对化的逻辑,是非现实的逻辑;任何人使用数理逻辑和形式逻辑时都会得出相同的结果,那是因为所有使用它的人都抛弃了主观性。
相对逻辑反映的是均衡推理的相对性,均衡推理是一般的由原因推导结果,或由结果推导原因,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正常的、常规的逻辑,在不考虑人为的因素情况下其是均衡的;这种逻辑在人与人之间矛盾时结论是不同的。均衡的逻辑结论是一种人的思维的结果,可是,人因为环境、条件不同是有各种目的的,这种形而上的、意识形态的结论最容易因主体的需要而改变,这就是指人为因素的改变。相对逻辑是人类社会上现实的逻辑,是人生活在世上的现实应用的逻辑,是相对于一个具体的存在而成立、均衡的逻辑。相对的逻辑是对宏观的、本质的均衡的逻辑的具体化、细化;它还是遵循均衡的原则的,它只不过是相对于具体的事物而成立的逻辑。
相对逻辑(辩证逻辑)更适用于矛盾着的双方进行逻辑判断,如,如果你的行为被对方判断对了,你可能就不那样做了。就象朝鲜战争那样,美方认为新生的中国不可能参战,而中方恰恰不按对方的正常判断行事。这就说明两种结果,都应是符合辩证逻辑的,都是对的。现代博弈论里也是讲得同样的道理,赌博的双方不能按照对方的判断行事。
均衡的逻辑适用于自然科学,因为除人以外的物质基本都是遵守均衡的逻辑的,因为除人以外的物质没有主观意识;人在正常情况下也是遵循均衡的逻辑的,人有在特殊情况下遵守的相对的规律,这是因为人有主观意识,所以社会科学既要遵循均衡的规律,又要遵循相对的逻辑。
必然与偶然
客观事件的发生是由客观众多条件共凑发生的,有必然性,所以,‘均衡’认为所有的已经发生的事件都是必然的,相对于整个世界来讲,任何事件都是必然的;偶然性只是相对于主观、相对于个体来讲,事件发生的条件无限性,造成相对个人来讲是不可把握的、随机的。随机性存在于主观上,所以我跟‘概率论’叫‘主观数学’。
必然性是从宏观、长远意义上看待事物,偶然性是从具体、近期的意义上看待事物。如同一滴水无论它多么个性它也决定不了洋流的方向;一个人无论它多么有能力它也决定不了银河系应该怎么运转;这就是宏观的必然性。
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就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一个事件的结果之所以是这样而不是另外一样,是与导致事件发生的每一个直接的原因或因素都有关系的,如果一个原因或因素与事件无关,则这个原因或因素则只能是间接的。虽然间接的原因或因素也会起作用,但间接的原因或因素只有转化为直接的原因或因素才能起作用,这和直接的影响和间接的影响的讨论是有相同意义的,原因或因素就可以看成一种影响。
导致事件发生的间接的原因或因素沿时间(因果关系)上溯会越来越多,以至于无限;而人类只是宇宙的一小部分,相对于人这个主体来讲,除了‘人’能把握的事件外,其他客观事件的偶然性是很强的。物质世界的均衡性决定了事件的必然性;物质世界的相对性决定事件相对于‘人’来讲的偶然性。
宏观的、长远的事情相对于个人来讲偶然性强;直接的、就近的事情相对于个人来讲必然性强。也就是说,必然性也有一部分是可以被人类把握的,平时我们所做的计划、决策、方案,只要不超出可控范围,还是可以按要求实现的。
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只是相对于主观来讲,有些显得偶然,有些显得必然。事件的发生的客观必然性出自事物的因果规律,没有‘没有原因’的事件,事件的发生都有充分的依据;这里将人为的因素对事件的影响,也视为客观上的一种原因。
偶然和必然是相互转化的,相对于当事者是必然的,相对于局外人是偶然的。
已经发生的事情,客观上有其逻辑必然性,是严格的因果逻辑(演绎逻辑),我们可通过已发生的事件的结果分析并确定其发生的原因;对于未发生的事件,虽然也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对于主观来讲则是偶然的,主观上决不能认为有100%的把握。
从均衡的角度来看,事件都是必然的,因为均衡的世界不分主、客观。从相对的角度来看,事件都是偶然的,因为相对将世界分成了主、客观;对于主观来讲,任何客观事件的发生,主观上都没有100%的把握,因为任何一个事件都是主观和客观互动的结果。
公道的相对性
‘你说你公道,我说我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这句话说明了:均衡是客观的,均衡也是相对的。
公道就是公平、公正,公平、公正相对于不同的人,意义不同。每个人心中的公平都是不一样的,人们制定出的规则、法律是人在公平定义上的共性(共识)。人在行为上的差异表明了公道在每个人心目中的差异,这种差异有时还很大。
各种相对性的综合最后落到一平衡点上,平衡点两端的都受到平衡点的矫正,但矫正过程中又使它们越过平衡点,造成新的不平衡。所以,人类社会也是在振动和循环中存在。
在社会上,人们对公道的理解大相径庭,就象人们所说的‘盗亦有道’,因为人的社会地位相差很大,他们对公平、公正、公道的理解和解释有非常大的差异。法律也不是所有人都认可的约定,特别是阶级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中的比重就比较大。
所以说,社会的公平是相对的,人类斗争的结果是使人们接近公平(也就是较过去显得更公平一些),却不能实现绝对的公平;绝对的公平是人们不能实现的永恒企图。但公平有可能以另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解决,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矫枉过正’。所以,什么时候也只是存在相对的公道。
法律也是各种社会关系相矛盾、斗争后落在的一个平衡点上。当然,随着社会发展,民主的成分会越来越高,人民的意志越来越多地反应到法律上。
小范围的公道实现不了,只能由更大范围或更深层次的公道解决。比如两人吵架,都说自己有理,那就只能交由法院解决。法院解决不了,就武力解决。法律是在社会和平、稳定时期人(公民)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不是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的方式;特别是阶级矛盾,不是能被法律解决的,这里可以解释在以往的社会中经常出现的‘革命’的由来。
相对全面的认识
在描述中使用的立场(描述者,描述的主体),是指描述关系的外在环境、位置;基点,是指确定一个平衡关系中的一个确定的位置或量;标准,就是对比或比较所使用标准或量。一个认识就是一个描述,每个描述都是被描述者通过与它有相对平衡关系事物(基准)的比较。描述‘我认为甲比乙好’,‘我’就是立场,‘甲’就是被描述者,‘乙’就是基准。
世界是由不同的位置和占据位置的不同性质的个体组成的,任何描述都要首先确定描述者所选择的基点、标准和描述者的位置、性质(立场),然后选择被描述者。因为,立场与基点有无限选择性,所以所描述的事物的性状,也有一定的相对性、不固定性,甚至变异莫测。但相对于某一确定的立场与基点的描述,却有固定的均衡性,也就是说,我就站在一个固定的立场上看事物,事物是连贯的、均衡的。如果我们站在一种变动的立场上看事物,则事物表现的是断断续续的、变异的。因为人本身作为一个主体也是在不断变动的,而且人本身也不是面面俱到的;所以人所看到的事物不能做到是完全连续的、均衡的,所以,我们无论怎么看事物都是片面的、相对的。
立场是描述者的位置,基点是描述使用的对比基准、位置。你要描述一个事物,必须首先选好基点,只有基点确定了,才能描述这一事物。没有基点的描述,都是对的,也都是错的。事物之间关系都是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一个事物处于各种平衡关系之中;只有确定一个基点,才能确定一个相关的、固定的平衡关系。有了平衡关系,有了基点,才能描述一事物的在这一平衡关系中的性状。当然,立场可以带领平衡关系参与范围以外的平衡关系,描述复杂事物的性状,就涉及到立场问题。以固定的一个立场描述事物,事物总是均衡的,事物也是以某个固定的基点运动变化的。就像在地球上看宇宙,宇宙在围绕地球旋转,地球是宇宙的中心(这时人以自己为基点,也就是立场和基点合并在一起)。当从另外一种位置来看这一平衡关系时,使用的这个位置就是立场,实际上它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基点,是维度的转化和延伸。
选择了描述的立场,再在平衡关系内选择描述的方法和基点、标准,描述才能准确,平衡关系是指有联系的双方相互影响的关系。描述需要建立描述者和被描述者之间的立场关系;描述者还要选择适当的基点、标准,通过与基点、标准的对比,形成描述。所以,描述实际上是使用的相对的方法,它包括选择标准、对比方式。
基于一个基点上建立起来的平衡关系,平衡关系的双方可以互为基点和标准,可以互相描述。在这个关系中,有描述者和被描述者之分(这里的描述者和确定描述关系立场的描述者含义不同),在描述时需要建立描述者和被描述者之间的均衡关系,这样可以使描述者和被描述者进行相互的描述。这实际上是由平衡关系的双方,互相以对方为标准进行描述。我们这个世界是相对的,我们描述它的结果也是相对的。
用数学公式来表示事物的均衡关系,是常用的方法。站在不同立场的描述同一均衡关系,其数学公式表达方式不同。数学就是使用相对的描述方法,来描述事物的平衡关系的。
两个个体建立的固定平衡关系,其中一个发生变化,导致另一个体的变化,只须按平衡关系进行转化就可以了。这种转化在客观实际上也是影响的转化。这是在相对平衡关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的变化规律。这是我们描述自然现象所使用的方法。
在社会上,站在不同的立场,对某事物的看法不同。对于一个评价,不但要看被评价的是谁,还要看是谁评价的。因为评价人的立场是不同的,这就是评价的相对性。评价人和被评价人的关系(均衡关系),是决定评价结果的关键。比如,让小偷去评价警察,他的评价结果会与众人相反的:小偷评价的‘好警察’可能是‘坏警察’;小偷评价的‘坏警察’可能是‘好警察’。
为了达到对同一事物的更全面认识,通常都是根据需要,不断地变换立场和基点;因为,人固定在一种立场和基点是看事物肯定是片面的。也就是说,人虽然存在固有的片面性,但人可以通过调整角度来达到对事物的全面认识。比如:人认识到‘地球是绕太阳转的’,就是改变了立场。
用‘均衡’的观念认识某一事物,是高度概括、综合、抽象的;而用‘相对全面’方式认识事物,则是具体的、细致的、生动的。人对事物的认识过程就是不断地变换立场和基点,以弥补单方面看问题的不足,以尽量达到‘全面认识’。
共性与特性
因为世界是相对而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事物必须有另外一个事物与之相对应,不管怎样划分,只要固定了一事物,除这个事物以外的事物就是与之对应的部分,就是‘我’和‘非我’。这里,‘相对’对世界的划分是严格意义上的,‘我’和‘非我’是一一对应关系。这是均衡世界的第一次划分,是二维划分,是二分法。没有相对划分的世界是均衡的,是静止的,是什么也没有。
这种划分是最简单的、最原始的、也是最实用的。这种原始的划分都是相对的,是不同的,以后怎么划分都是不完全相同的(还有相同的部分),这就是事物的特性;因有些事物是从相同的范围划分来,所以它们有共性。
世界可以划分范围,范围有大小,按其属性特征可以进行各种划分。同一范围内的个体之间有共性,这是它们被划分到一起的条件;但范围内的个体的其他特征是不同的,这是它们的特性。
范围越小的事物,就共性越多,特性越少;相反,范围越大的事物,则共性越少,特性越多。
所以,在认识事物时,范围越大越不准确;使用方法时,范围越大越可能失效。事物相对性的属性就是它的特性。
时间越短的事物,就共性越多,特性越少;相反,时间越长的事物,则共性越少,特性越多。
所以,在认识事物时,时间范围越长越不准确;使用方法时,时间范围越长越可能失效。
事物相对性的属性就是它的特性,特性就是与其他事物的不同之处。在这个相对的世界里,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事物,也不存在完全不同事物。完全相同的事物和完全不同事物一样,是不可认识的,因为认识的前提是‘相对’,‘相对而知’就是这个道理。所以,‘相对’是说所有事物之间都有差异,而不是说所有事物之间都‘绝对的不同’(一点共性也没有)。
根据存在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都具有唯一性,一种原因只能产生一种结果;一种结果只能有一种(综合)原因,这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的。相似的原因,有相似的结果;相似的结果,有相似的原因;但不会有简单的重复。也就是说,世界从产生时开始,就没有相同的情形,因此,因果关系是一维向下的,没有简单的、绝对的重复过。
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原因;也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结果。因为,相同的原因和相同的结果都会造成世界上有相同的事物,这不符合相对并均衡存在的原则。
共性和特性有内容和形式的划分:内容是指事物的本质属性、组成;形式是指存在的形式、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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